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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规定清晰 “港独”上诉必败无疑

文章来源:大公报发布时间:2018-07-21 10:39:03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作出一项重要决定,即根据警方社团主任的报告建议,以《社团条例》维护国家安全为原则,决定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消息公布后,引起香港社会的强烈反响。绝大多数市民支持这一“迟来的决定”,认为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必要之举。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反对派与极端“本土”势力,以所谓的“侵犯言论自由”为理由,攻击保安局局长,甚至有人扬言会提出司法复核,以推翻政府决定。必须指出的是,《社团条例》对相关条例作了十分清晰的规定,并不存在任何灰色地带,即使“港独”势力上诉,也必将以失败收场。

  应当指出的是,这的确是回归二十一年来,保安局首度以《社团条例》为依据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定。之所以如此,并非这条法例未有授权,更非因法例“失效”,而是由于香港客观环境的变化。早年未有“港独”组织,《社团条例》也就无“用武之地”,近年来“港独”言论日趋嚣张,既然《社团条例》本已有规定,特区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是负责任态度的体现。

  实际上,从保安局局长作出决定后,反对派及“港独”势力等的反应来看,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一, “香港民族党”是怎样的组织?第二,《社团条例》是否有权禁止?第三,这是否政治打压举动、会否限制香港言论自由?

  “港独”罪证确凿无可抵赖

  对于第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太多的实质性争议。尽管“香港民族党”并未正式作出登记,而是以一个“民间”的方式存在,但显而易见的是,该组织具备所有“分裂组织”所应具备的要素,与“疆独”、“藏独”、 “台独”势力没有任何本质区别。从政党组织上看, “香港民族党”绝非“民间组织”,不论实质还是公开言论,其成员都承认自己是一个“港独政党”,是以分裂国家为参政目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从实际表现上看, “香港民族党”的成员,不仅是在宣扬、鼓吹、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更是以各种实际行动去推动以实现这一目的,从公开的游行、会议,到公然与外国政治势力勾联叫嚣要分裂中国。这些表现,如果不是“港独” 、如果不是威胁国家安全,那又是什么?

  反对派试图替陈浩天辩解,例如民主党涂谨申就声称,要以《约翰内斯堡原则》,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要带来“明显及即时的危险”,才能检控。这是典型的混淆视听言论。先不论该原则是否真正的“原则”、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仅以“香港民族党”的实质言行,就已经构成了“明显及即时的危险”。如果此次不采取禁止行动,难保香港不会出现又一次的暴力动乱。更何况,根据《刑事检控条例》第9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叛离,即属违法。难道“香港民族党”的言行不正是一个法律所描述的违法组织?

  其次,《社团条例》规定清楚无比,并不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社团条例》第8条第(1)款订明两个情况,社团事务主任可以启动程序,建议保安局局长禁止社团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根据条文,这两个情况是——(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或(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而在此次情况,社团事务主任是基于第一个情况,而不是第二个情况而向保安局局长作出建议,即是“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情况。

  事关法治无关言论自由

  该条例第8条第(3)款亦要求,保安局局长一般要给予有关团体申述的机会,才可作出命令。这禁止运作的命令须刊宪才生效。而该命令所适用的社团,在刊宪后,属非法社团。有关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团的干事,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即属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罚包括罚款及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二年至三年。这些清晰规定,并无任何含糊之处。 “香港民族党”已经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必须予以禁止。

  最后,保安局局长的决定,根本无关政治打压,亦与言论结社自由无关。反对派以及所谓的“本土”势力,极力要替“香港民族党”开脱。例如,一边戴“头盔”称“不支持香港民族党的主张” ,另一方面又称“对事件感到震惊和遗憾” ,攻击保安局“无疑是政治打压”云云。这种表现,恰恰说明保安局局长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法律上不可行,他们也就会攻击“违法” ,但实际上并没有。

  言论、结社自由并非绝对,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道理。在香港,市民享有结社自由,但这项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而作出。有关规定都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清楚订明。《社团条例》的条文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涉及结社自由的条文,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的条文完全一样。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 “香港民族党”都必须取缔,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十分清晰。“港独”势力若试图上诉,必将以失败收场,也为维护国家安全定下一个法律先例。

责任编辑:司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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