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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 换岗降薪 中年人职场中这样维护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9-05-13 15:54:14

  胶东在线烟台大学生网5月13日讯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却还要面对残酷的职场竞争。天府早报记者调查发现,成都不乏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例:竞聘失败被调整到新岗位;家住青白江,岗位突然调到武侯区,通勤时间增加约3小时;仓储部经理变成了仓储部库管员,薪水降了一大截。这几件案例的主角最终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周冬平律师提醒劳动者,“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切忌在双方矛盾激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主张,避免相关权益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无法实现。”

   换岗降薪

   仓储部经理变库管员

   解除合同获赔42000元补偿金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具备合理性,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黄某于2010年到成都某公司从事生产、品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2017年4月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公司聘用黄某从事仓储部经理岗位工作,公司有权根据对黄某的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对黄某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等。

  2017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黄某等人职务任免的决定》:免去黄某仓储部经理职务,改任仓储部库管员”。仓储部经理和仓储部库管员的工作职责不同,后者工资更低。黄某当天便向公司请假一个星期。4天后,黄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递交了一份《通知》,以公司无故解除其仓储部经理职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通知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年终奖、购股出资、双倍工资的另一半等。当月22日,公司作出处罚通报,通报黄某旷工5日,扣除黄某9月份工资并予以辞退。

  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9000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2000元(自2010年入职到2017年共计7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42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随意降职降薪。本案中,公司免去黄某仓储部经理职务,改任仓储部库管员,实质上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改变了黄某的劳动条件。

  周冬平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借调岗之由随意对劳动者降职降薪,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工作地点

   青白江换岗到武侯区

   每天通勤时间增加3个小时

  更换工作地点,可能意味着要增加通勤时间。但你知道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岗位进行合理变更,但是,关于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在一定的地域内,如超出劳动者合理承受的范围,则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雷某在一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上班,双方2017年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从事销售员岗位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至甲方的其他营业场所或甲方的其他关联企业处工作,乙方自愿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2018年7月7日,该公司作出《关于支援地区集团店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雷某到武侯区门店工作,雷某未前往武侯门店工作,仍在原门店工作。该公司以雷某不到新岗位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雷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9.59元。据悉,雷某居住在成都青白江区,原岗位在青白江区,调岗前原早班为9:30至下午15: 30,调岗后需7:30乘坐班车到新岗位,晚上7点后回到青白江区,调岗后每天通勤时间增加3个小时。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与雷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雷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的依据在于雷某逾期不到调动后的岗位上班,存在旷工情形。本案中,雷某居住在青白江,原岗位在青白江,调动后的岗位在成都武侯区,即使公司提供了班车,但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增加约3个小时,明显超出一个劳动者合理承受的范围,因此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最后,雷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后,仍在原岗位继续上班,不属于旷工。青白江分公司以雷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醒

   企业不能随意降职降薪

   劳动者注意留存社保等证据

  此前,成都法院还发布了一个竞聘调岗的案件,就职于四川某建设公司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李某,因为竞聘失败,从成都被调至位于凉山州项目监理部工作,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他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

  那么,劳动者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周冬平提醒说,要全面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应当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工作证明、企业公示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销假条、劳动合同等凭据。尽量保存证据原件,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寻求支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在仲裁、诉讼等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

  此外,周冬平特别提到,要有时效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切忌在双方矛盾激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主张,避免相关权益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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